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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自6月1日起,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迈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和范围,涵盖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传播等服务的活动。《规定》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确保新闻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在准入机制方面,《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和备案的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必须依法向网信部门申请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特别是对新闻单位、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等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体,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新闻信息服务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对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求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并具备相应的新闻采编从业经验。

针对转载行为,《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注明来源、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保证转载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禁止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传播效果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还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的监管,明确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网信部门将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更新、关闭网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规定》的实施,是对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快速发展的积极回应,也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它将有助于净化网络空间,遏制虚假新闻、低俗信息等乱象,提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网民提供更加清朗、可信的网络环境。随着监管的持续深入和行业的自觉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将在规范中不断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

更新时间:2026-01-14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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